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轮值团长制管理办法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轮值团长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轮值团长制的管理,提高协会运营效率,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轮值团长制,是指协会设立轮值团长岗位,由协会专业席理事轮流担任,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会轮值团长制管理遵循民主、法治、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协会运营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轮值团长的选拔与任期

第四条 轮值团长的选拔范围为协会全体专业席理事。 第五条 轮值团长的选拔标准: (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 (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为协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六条 轮值团长的任期为三个月左右,各业务团每年年初公布当年轮值团长名单。 第七条 轮值团长在任期内,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本业务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业务团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策划业务团各类活动,提高业务团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代表业务团与其他公益组织、企业、政府部门等开展合作; (四)每月负责月报撰写,向协会理事会和业务团会员汇报工作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章 轮值团长制的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轮值团长制运行实行轮值团长会议制度,轮值团长负责召集会议,研究解决业务团运营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轮值团长在任期内,可设立内部工作组,协助轮值团长开展工作。工作组成员选择不限范围,由轮值团长提名,协会秘书处及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 轮值团长制运行实行信息公开制度,轮值团长需每月向会员公开工作情况、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轮值团长制运行实行考核评价制度,协会理事会对轮值团长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轮值团长是否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规处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轮值团长在任期内如有严重违反协会规定、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协会理事会可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轮值团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向协会理事会申请退出,经批准后,由下一轮轮值团长临时接替,在两周内选出正式替补轮值团长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