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潮人语专家顾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示 |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潮人语专家顾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字 | 潮人语

编辑 | 郭萌萌


以下对《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潮人语专家顾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欢迎大家提议,帮助我们继续完善条例(提议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

潮人语专家顾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2022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内外语言资源开发、社会应用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优势,促进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潮人语语言资源团(以下简称“潮人语”)工作的深入发展,并推动地区间语言资源开发、社会应用和学术交流合作的发展,根据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潮人语专家顾问库(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库”)进行管理。

第二条  专家顾问库是潮人语设立的为语言资源的学术交流、社会应用和资源开发工作建言献策、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的专业咨询智库,是发挥语言资源领域专家学者人才优势的重要人才支撑,是推动国内外语言资源保护、社会应用和学术研究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顾问库不是潮人语下设的独立部门,而只以智库形式为潮人语提供专业建议与咨询服务。

第四条  专家顾问库由协会外聘的具有深厚学术造诣,并熟悉各领域情况的著名专家学者组成。专家顾问库成员由潮人语推选,协会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由协会聘任,聘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专家顾问库配有管理组,作为专家顾问库的日常行政部门,由潮人语负责业务指导,由协会秘书处协助行政工作,接受协会监事(会)监督。

第六条 管理组设组长1人,由潮人语会员担任,总揽管理组事务;设其余工作人员若干人,由会内与会外人士担任,负责具体行政工作。

第七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同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章程与潮人语团体基本原则;

(二)在相关领域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高声望;

(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并通过后,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顾问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顾问职务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顾问义务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章  权限职责

第九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潮人语相关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语言资源开发、社会运用和学术交流事务向潮人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四)对潮人语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推荐相关领域的专家加入专家顾问库。

第十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行业规范、恪守行业道德;

(二)遵守专家顾问管理条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履行专家顾问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潮人语重点推进的语言资源开发、社会应用和学术交流项目及其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论证,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潮人语新媒体矩阵的具体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对潮人语与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语言资源开发、社会应用和学术交流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积极参加语言资源开发、社会应用和学术交流项目,努力扩大潮人语在相关方面取得成果的影响力;

(五)参与其他潮人语相关的意见与建议。


第四章  活动形式

  第十二条  专家顾问库根据管理组建议或成员提议,就重大语言资源问题进行研讨,原则上在官方平台公示潮人语就专家意见做出的回复和举措。

第十三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以独立顾问名义履职,经潮人语授权后,对所授权的项目具有经办权。

第十四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根据需要列席潮人语重要会议。

第十五条  专家顾问库成员活动经费物资及其管理由潮人语承担,并在协会有关系统报销与入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由潮人语负责解释,协会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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