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协会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和《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约束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协会及下属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部门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

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部门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

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和评价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志愿服务组织还可以记录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通过共青团中央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中国(志愿汇)”,也可以通过其他海宁推荐使用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其他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的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共青团中央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五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第六条 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可以由志愿者本人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经志愿者同意后,也可以由志愿服务组织录入。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志愿服务组织发现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有明显错误、缺漏,或者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要求志愿者修改、补充。

第七条 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

前款的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或通过科学换算得到的计量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最小记录时长为0.1小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服务时间。

第八条 志愿者的培训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培训情况。

第九条 志愿者的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者在本组织获得表彰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 志愿者的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基于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等,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评价。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其中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

第十二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协助查询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发现本人的志愿服务信息记录有错误、缺漏的,可以向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缺漏的,予以修改、补充。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推荐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中打印本人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对于使用个人提供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其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协会提供的规范样式。

根据志愿者的需要,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上加盖印章。

对于确需加盖印章的,应当向活动所属志愿服务组织或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将所需盖章的电子或纸质材料交由该负责人审核,由该负责人发起用印申请,经协会秘书长或会长同意后,转交协会印章保管人员进行盖章。

对于不便通过该负责人转交的纸质类材料,可由志愿者经该负责人同意后直接转交至协会印章保管人员盖章,但线上流程仍需按上述规定执行。

如加盖印章产生各类邮寄、交通等额外费用,本费用由志愿者承担。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查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反映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不属于志愿服务的活动,不得进行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协会理事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向志愿服务有关各方了解核实情况,有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相关资料,志愿服务组织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第二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记录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依据《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志愿服务记录或者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协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与个人开展公益活动,依法与协会合作,由协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由所属业务组织或部门做好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志愿服务证明模板

海宁市潮百相公益发展协会

Haining SoulPassion Association of Public Development

志愿服务证明

Certificate of Volunteer Services

志愿者信息Information of volunteer

姓名Name

志愿者编号Volunteer No.

证件类型 Type of ID

证件号码 ID No.

志愿服务记录Records of volunteer services

日期 Date

内容 Content

时数 Hours

20XX.X.X

XXXX项目

X

志愿组织意见Opinion from the association

该志愿者参加了本协会组织的志愿服务项目,期间工作认真、服从安排,累计完成志愿服务X小时。

特此证明。

This volunteer participated in our volunteer program, during which he/she did a really great work. The total volunteer time is X hours.

证明人Signed by:                                     (公章 Seal)

20XX年X月X日